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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海霞与被告戴泽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霞,戴泽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陈海霞,女,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被告戴泽州,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原告陈海霞与被告戴泽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海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陈海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明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