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东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海霞与被告戴泽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霞,戴泽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陈海霞,女,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被告戴泽州,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原告陈海霞与被告戴泽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海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陈海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明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