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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孙庆平、乔美桂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庆平,乔美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山东省夏津县。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告:孙庆平,女,汉族,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乔美桂,女,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莱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庆平、乔美桂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孙庆平、乔美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兆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