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黄进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黄进兴,曾益智,曾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进兴。委托代理人: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柳青,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曾益智。原审被告:曾飞。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签收《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92.94元。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届满内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东明审判员 张国桢审判员 梁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