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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鹏与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渑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王鹏,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文,男,1960年5月3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涛,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海朝,渑池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鹏诉被告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鹏及委托代理人王建文、被告武涛及委托代理人肖海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5日,被告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2个月,借款期限至2014年2月25日前。借款到期后被告推拖不还,现诉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率3%从2013年12月25日支付利息到付清之日止。被告辩称:2013年我为杨华帆担保在被告王鹏处借款10万元,后来杨华帆不知去向,被告王鹏让我为其出具借10万元的借据,但原告确实没有付款给我,应驳回原告对我起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3年12月25日借条1份。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5年8月18日证明1份。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2月25日,被告武涛向原告王鹏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2个月,借款期限至2014年2月25日,并约定逾期不还的违约金为每天1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现原告诉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率3%从2013年12月25日支付利息到借款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武涛向原告王鹏借款10万元,有借条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借款不是真实存在,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理由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原告诉讼时主张利息可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故其利息从2014年2月25日起按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鹏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二、驳回原告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武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赵 国 辉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人民陪审员 刘 心 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兼书 记员 李 向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