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保字第6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秀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秀洞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6172-4号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秀洞在审理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孙秀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孙秀洞所有的车牌号为NL**xx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