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保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有限公司与李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有限公司,李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保字第0001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成融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景华,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8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李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景华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140442.5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