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8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安云与马学保、万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云,马学保,万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803-1号原告安云,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委托代理人庞麟、余莉,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学保,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赵猛,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金忠,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云与被告马学保、万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魏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志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