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桂春、于双双、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081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李荣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志超,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社法律顾问,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刘桂春,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盘山县。被告:于双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盘山县。被告:王玉兰,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桂春、于双双、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1.50元,由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苗长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