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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与陈占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陈占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公园北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54874。负责人龙铭,农行萍乡开发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敏,农行萍乡开发支行副行长。被告陈占红,男,汉族,1974年9月2日生,住址萍乡市。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诉被告陈占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占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占红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清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