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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高密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高密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18号申请人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镇府街197号。法定代表人:吴兆道,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高密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河崖镇东首。法定代表人:郭林贵,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胶河疏港物流园区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召民,职务: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高密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密盛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胶西路西侧、高东路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宗,面积约16750.2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8577平方米,集体土地8173.2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高国用2010第2**号)。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高东路北侧、溢洪沟堤坝东侧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宗,面积约14598.6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9021平方米,集体土地5577.6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高国用2010第3**号)。查封被申请人高密盛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具体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具体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禁止转移、转让、典当、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