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一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1232号原告谭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夏先国,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汪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先柱,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交纳。审 判 员 吴开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任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