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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玉鸿、徐胜鹏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监字第7号原审原告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与原审被告王玉鸿、原审被告徐胜鹏、原审被告韩加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30日作出(2008)南商初字第3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