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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保字第05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阳云与凌雄鹰、陈漫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云,凌雄鹰,陈漫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5431-1号申请人阳云。被申请人凌雄鹰。被申请人陈漫漫,曾用名陈漫红。申请人阳云为与被申请人凌雄鹰、陈漫漫债务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凌雄鹰、陈漫漫的银行存款7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阳云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阳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凌雄鹰、陈漫漫的银行存款7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隆改平审判员  胡 涵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启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