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4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徐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徐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83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178-1。法定代表人刘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青松、李晓雁,该公司职工。被告徐飞,男,生于1983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徐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茂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春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