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北劳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武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谢全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武鑫工贸有限公司,谢全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劳初字第00002号原告焦作市武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胜总经理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北小庄村委托代理人宋中海、闫小改,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谢全利,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泉声,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武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全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菊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