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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可夫与刘世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可夫,刘世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2476号申请执行人赵可夫,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世威,男,1980年5月9日出生。赵可夫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116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现涉案房屋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此案可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1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