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纳宇财五金有限公司与杨丽华、俞景林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纳宇财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德南。原审被告:俞景林。原审被告:何群灵。原审被告:俞小玲。上诉人杨丽华因不服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073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所涉《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均为义乌市人民法院。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