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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传民,刘传稳,李国强,刘广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113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崔荣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清,山东郓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传民。被告:刘传稳。被告:李国强。被告:刘广举。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传民、刘传稳、李国强、刘广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有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