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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3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查干巴拉、关孟根仓诉被告海四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查干巴拉,关孟根仓,海四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3838号原告关查干巴拉,男,1950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原告关孟根仓,男,1990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海四海,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查干巴拉、关孟根仓诉被告海四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查干巴拉、关孟根仓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查干巴拉、关孟根仓因被告海四海已给付不当得利款3300元,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查干巴拉、关孟根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查干巴拉、关孟根仓负担。审判员 李 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