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750号原告范某甲,男,2000年10月25日生,汉族,学生,住汽开区。法定代理人范某乙,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汽开区天茂小区。被告隋某某,女,1975年5月29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范某甲诉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范某甲法定代理人范某乙理解隋某某家庭现实经济困难,申请撤回对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范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初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