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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异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周超与田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超,田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异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周超,农民。被执行人田园,农民。案外人叶亚。申请执行人周超申请执行田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超申请追加案外人叶亚(被执行人田园前妻)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周超与田园、叶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铜茅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田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超借款2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对田园所负债务性质没有认定,周超在诉讼中撤回了对叶亚的起诉。在执行程序中,现无法确认田园所负债务是否为其与前妻即案外人叶亚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申请执行人周超追加案外人叶亚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周超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案外人叶亚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超追加案外人叶亚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 判 长  蔡本政人民陪审员  朱从永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玫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