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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望洪与被执行人叶李贵、王丽云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望洪,叶李贵,王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张望洪,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玉山镇。被执行人叶李贵,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王丽云,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张望洪与被执行人叶李贵、王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望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瓯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