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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4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戈利勇与被告冯文萍、沈阳铸诚柜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利勇,冯文萍,沈阳铸诚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289号原告戈利勇,男。被告冯文萍,女,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被告沈阳铸诚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戈利勇与被告冯文萍、沈阳铸诚柜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福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