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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春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64号原告:王春光,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身份证号码:×××2513。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黄凯。委托代理人:王允健,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春光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春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小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