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骏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骏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盛海波,经理。被执行人: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依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5年9月9日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扣押被执行人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批(详见扣押清单),被执行人在本院扣押后,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文聪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