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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明义与李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义,李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553号原告:张明义,司机。被告:李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义与被告李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明义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