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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二初字第008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储志宏与储志宏、储昭宏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842-1号原告: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诚润,该公司经理。被告:储志宏,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储昭宏。被告:安徽沃德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昭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储志宏、储昭宏、安徽沃德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沃德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岳西县莲云开发区的岳公房字第1490、1491、1492、1640号房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扣押担保人王松苗所有的皖H×××××号小型越野客车一部,扣押期间一年,扣押期间由担保人王松苗保管,但不得进行处分(包括买卖、变更、赠与等)。二、立即查封被告安徽沃德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岳西县莲云开发区的岳公房字第1490、1491、1492、1640号房产,查封期间一年,保全金额以9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储润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瑶附本案一审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