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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刘某(又名李某),女,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玉省,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泌阳县司法局家属院。被告刘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玉省、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3年1月25日生育大女儿刘乐乐,2004年2月6日生育二女儿刘焕焕,2005年7月26日生育三女儿刘秋雨,2007年10月1日生育四女儿刘秋香。原、被告刚结婚时感情一般,随着岁月的流逝,因原告连生四个女儿,因此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耿耿于怀,被告家人重男轻女,经常找茬和原告生气,原告看在几个孩子的面上,为了不让这个家庭破碎,常常忍辱负重,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把原告的忍辱负重视为软弱可欺,反而越演越烈,无奈原告于2014年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现已分居长达一年之久,夫妻生活名存实亡,感情早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四个女儿,原、被告各抚养两个,互不支付抚养费;3、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2、起诉状写的不属实;3、也没有虐待她,不存在重男轻女现象,原告每年也都回她娘家。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于2002年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乐,2004年2月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焕焕,2005年7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秋雨,2007年10月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秋香,现均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争执,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将此案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并领取有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两人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也在所难免,虽然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克审 判 员  王成康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