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存仓与被执行人史博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刘存仓,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史博博,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存仓与被执行人史博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存仓主动放弃部分执行标的,要求执行回案件款15000元就同意执结本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清案件款15000元。本院认为:在执行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放弃部分执行标的,放弃后下余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