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林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严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林���字第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女,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6日被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林刑诉字(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刘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涟源、曾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民作、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隆回县北山镇北山村一组因需修建灌溉电排缺少资金,决定出售集体公山天地冲、庵堂边和老祖山山场树木共960株,标价30000元。2014年7月28日,北山村村民马某某以30000元价格竞标了该村两处山场的林木。因马某某未做过木材生意,于是委托被告人严某某到县林业局帮忙办理林木采伐手续。2014年8月14日,严某某以组长马某甲的名义到县林业局办理了200株松树、立木蓄积2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手续,采伐期限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10月30日。马某某见只有200株采伐手续,害怕出事,遂以5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严某某,严某某于2014年8月23日假借新邵县唐某的名义与马某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至此,严某某从马某某手中转买得了北山镇北山村一组出卖的公山所有树木。2014年11月底至12月初,严某某未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延期手续,就将所购买的树木以24800元的价格承包给山界乡罗白村的杨某某采伐并驮至山下公路边。杨某某则请了马某乙一起砍伐,并请了陈某某等人用马驮运。严某某将���采伐的树木出售了9车,分别销往邵阳市、长阳铺、新邵、冷水江煤矿及隆回木材市场等地。经现场点蔸和林业技术鉴定,严某某共计采伐松、杂树923株,立木蓄积114.79立方米。其中在庵堂边山场采伐松树258株,立木蓄积28.28立方米,阔叶树44株,立木蓄积6.55立方米;在天地冲山场采伐松树499株,立木蓄积61.32立方米,阔叶树72株,立木蓄积12.91立方米;在老祖山山场采伐松树50株,立木蓄积5.73立方米。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5年6月30日到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实名举报三名男子在隆回县荷香桥镇、石门乡等地非法捕鸟。同日,隆回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严某某的举报线索将涉嫌非法狩猎的李某某等人抓获归案。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严某某是否实行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查评估后向本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丙、马某甲、马某某、马某乙、唐某、肖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的证言,现场点蔸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所提取的销售协议、转让合同、林木采伐申请表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附件,隆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隆林调鉴字(2015)001号、004号《鉴定意见书》,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举报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和立功证明,隆回县公安局对李某某等人的拘留证,县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且已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实行社区矫正,因此,对被告人严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XX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人民陪审员 曾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伍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