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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4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解刚飞与邓忠豪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刚飞,邓忠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489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4890号申请执行人解刚飞,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被执行人邓忠豪,男,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解刚飞与被执行人邓忠豪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25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5年7月5日已产生的相应利息(包括逾期利息)1,064,152元,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及申请执行公证费12,0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忠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邓忠豪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XXX号三层、508号四层、542四层由申请执行人设置了抵押权,其中: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XXX号三层由第一抵押权人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置抵押债权9,000,000元,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XXX号四层由第一抵押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公安路支行设置了抵押债权7,000,000元,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XXX号四层由申请执行人设置了抵押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XXX号三层、四层、五层、六层的房屋、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XXX号一屋、二屋的房屋、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XXX号的房屋、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XXX号的房屋、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路XXX弄XXX号XXX室因上述房产均由案外人设有抵押权,且上述房屋本院均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故目前均不宜处置;此外,本院还依职权对被执行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执行调查,除上述已轮候查封房产外,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6,000,000元相应利息、申请执行公证费12,000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公证债权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约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除本院已轮候查封房产外,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解刚飞与被执行人邓忠豪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沈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何骏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