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丙,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757号原告:李某丙,居民。被告:程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景维江,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丙与被告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丙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周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