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程某,务工。被告胡某,务工。原告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特诉请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胡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退还彩礼18000元、首饰3000元、婚宴人情钱9000元、以及被告打工寄给原告的10800元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被告去广东省珠海市务工,原告居住在娘家。2014年2月底,被告将原告接至珠海一起务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同年5月29日,原告不告而别,与被告分开生活至今。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8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即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缺乏沟通和相互理解,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自2014年5月离开被告,双方分开生活已一年多。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认可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彩礼等款项的辩称意见,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敏芳人民陪审员 卢中秋人民陪审员 程双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胥方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