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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鼎泰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市衡达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孙明军,张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明军,宝鸡市衡达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鼎泰商贸有限公司,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82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明军。被执行人宝鸡市衡达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市鼎泰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志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受理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鼎泰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市衡达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孙明军,张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鼎泰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市衡达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孙明军,张志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53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