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管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诉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管字第49号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号。代表人:纪昌全,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雪莹,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杨家套乡造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彭国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了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5600/800瓦楞芯原纸/T纸造纸机及辅助系统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交货地点为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造纸工业区(杨家套乡)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工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本案应由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将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被告于2010年6月13日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HBCT-002的《5600/800瓦楞芯原纸/T纸造纸机及辅助系统合同》,合同约定: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发造纸机械公司)向被告出售5600/800瓦楞芯原纸/T纸造纸机及辅助系统1套,合同价格为7956万元。双方因合同引发的争议经协商后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12月25日,成发造纸机械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乐民破(预)字第1-1号裁定予以受理。2015年1月20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乐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裁定成发造纸机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令由本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成发造纸机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由人民法院受理,并由本院审理。原告基于破产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清偿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兴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