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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莉物��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65号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郑清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有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海霞,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莉,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