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北京瑞邦和元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合百超市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瑞邦和元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安合百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瑞邦和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亮甲店村东。法定代表人杨遇春,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安合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48号1层1101。法定代表人向先林,董事长。北京瑞邦和元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合百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瑞邦和元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安合百超市有限公司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安合百超市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初字第12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瑞邦和元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安合百超市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吕 祥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思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