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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苏进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687-1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苏进金,男。本院(2014)惠龙法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苏进金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苏进金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247.13元,向房管、国土、各金融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6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成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