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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佑国与王泽辉、王必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佑国,王泽辉,王必权,刘存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28号原告曾佑国,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蒋凤霞,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芳,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泽辉,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仲文,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必权,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仲文,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存芳,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仲文,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佑国与被告王泽辉、王必权、刘存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佑国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佑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曾佑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佑国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