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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夏峰峰与徐如太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峰峰,徐如太,单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930号申请执行人:夏峰峰,女,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徐如太,男,汉族,1974年7月26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单兆红,女,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医生,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夏峰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如太、单兆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