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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文禹与张文强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禹,张文强,昃舒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634-1号原告李文禹,男,193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文强,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昃舒怡,女,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禹诉被告张文强、昃舒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文强驾驶的鲁****5D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文强驾驶的鲁****5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孝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