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苗晓梅与曹昌仁、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09号原告:苗晓梅,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丁菊梅,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国盛,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昌仁,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童敏,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受理原告苗晓梅诉被告曹昌仁、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史筱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