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榭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金东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榭房地产有限公司,金东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榭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宁波大榭房地产��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忻海骏。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东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东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榭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宁波大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