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永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永光,绰号“点光”,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2日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永光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永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5月中旬期间,被告人何永光在凌晨多次到平乐镇枫木塘经济适用房小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分11次将该小区经济适用房8栋、9栋、11栋的多套住房内的铝合金窗拆下,把玻璃留在原地,将拆下的铝合金窗页捆好扛走。其盗窃的铝合金窗户共126个254扇窗页。经物价部门评估,被告人何永刚盗窃的铝合金窗户总价值人民币1728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甲、钟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何永光的供述与辩解;涉案物品价值评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光碟等电子证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永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永光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永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永光于2015年3月至5月间的凌晨,多次到平乐镇枫木塘经济适用房小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分11次将被害人陈某甲在该小区承建的经济适用房8栋、9栋、11栋的多套住房内的铝合金窗拆下,把玻璃留在原地,将拆下的铝合金窗页捆好盗走。其所盗的铝合金窗户共126个254扇窗页。经物价部门评估,被告人何永光盗窃的铝合金窗户价值共计人民币172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证实公安机关2015年4月17日接到报警,平乐县平乐镇枫木塘经济适用房的施工地的窗子被盗走的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于1964年10月24日,作案时年满十八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永光于2015年5月20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4、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被告人何永光曾因盗窃罪2003年7月2日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二、证人证言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平乐镇枫木塘经济适用房小区,看见一个小偷偷了工地十几、二十扇窗,取走窗页的铝合金,玻璃留在原地。总共被偷了几次,每次都是偷一个窗户上的一个,当时没有装门,每个房子都可以进入。三、被害人的陈述1、陈某乙的陈述,证实平乐镇枫木塘经济适用房小区窗子的铝合金被盗,是广西澳美铝业生产的澳美铝材。工地8栋一单元二楼至六楼,二单元的四楼至六楼共16套房子后面的房间、厕所的铝合金窗户被偷,被偷的窗子有三种型号。2、陈某甲的陈述,证实陈某甲在平乐镇枫木塘经济适用房小区承建的经济适用房内窗子的铝合金被盗。经清点,一共被偷走798扇窗页,估计损失达64000元左右。四、被告人何永光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永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至5月中旬间,其在凌晨多次到平乐镇枫木塘经济适用房小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分11次将该小区经济适用房8栋、9栋、11栋的多套住房内的铝合金窗拆下,把玻璃留在原地,将拆下的铝合金窗页捆好扛走。一共盗走126个254扇窗页。五、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铝合金窗户总价值人民币17280元,并将结果告知给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2015年4月11日被盗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被告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地点位于平乐县平乐镇枫木塘经济适用房小区8栋、9栋,以及被拆的玻璃及铝合金窗,被告人两次带领公安机关到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证实案发现场在8栋、9栋以及11栋。2、视频监控,证实公安民警在平乐县“天网工程”调取了两段相关视频,分别是2015年4月29日和5月12日何永光涉嫌盗窃的监控录像。上述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吻合和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永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永光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永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永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永光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永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永光退赔被害人XX昭现金人民币17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谢文刚审 判 员 陈 梅人民陪审员 莫晓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