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柴立领与曹洪军、杨书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立领,曹洪军,杨书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002号原告柴立领,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洪军,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书亮,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立领与被告曹洪军、杨书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立领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立领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立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柴立领承担。审 判 长 王广潮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江孝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金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