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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城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秦长印等诉黄振霞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7号原告(反诉被告)秦长印,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原告(反诉被告)秦学民,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原告(反诉被告)秦庆河,男,1974年9月8日出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黄振霞,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米彦民,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县委、赵君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登朝,河北邯郸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志飞,男,该公司员工,住内黄县城关镇硝东路1号。被告石家庄市鸿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长印、秦学民、秦庆河诉被告黄振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长印、秦学民、秦庆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被告黄振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原告秦长印、秦学民、秦庆河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秦长印、秦学民、秦庆河自愿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被告黄振霞自愿撤回对三原告的反诉,各自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长印、秦学民、秦庆河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黄振霞撤回对原告秦长印、秦学民、秦庆河的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长印、秦学民、秦庆河负担。反诉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黄振霞负担。审 判 长  张志中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人民陪审员  吕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