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赵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崔守云,齐河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鞠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