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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赵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崔守云,齐河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鞠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