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传德与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利民,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杨传德,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杨传德与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杨传德于2015年6月15日之前偿还临泉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息11583.5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16年6于15日之前付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7元。该款至今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传德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杨传德于2015年6月15日之前偿还临泉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息11583.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