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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薛于章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于章,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586号原告:薛于章,男,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李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亚威,1975年5约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于章诉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章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于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于章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