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曹国强与程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强,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186号申请人曹国强,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华,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曹国强与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2014)石民商初字第8144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曹国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程华给付案款人民币20.8397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程华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8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